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包庇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湖五虎岛,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在侦办吉林市**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旅游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过程中,魏某某为帮助A旅游公司逃避处罚,嘱托孙某某出具虚假供词上述行为导致案件侦查工作受阻, 在公安再次讯问时,孙某某主动坦白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魏某某找到孙某某让其帮助作假证供,孙某某因同情魏某某妻子病重、家庭负担重,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作了伪证。

(二)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A旅游公司施工是徐某某雇佣其干活,魏某某为了给该公司分担责任,找孙某某帮忙做假证。

(三)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孙某某身份信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吉林市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授权签字书(2013.1.1)证实:企业信息,A旅游公司股东系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有限公司(2005.9.14)、徐某某于2013.5.2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于2013年1月1日被俄罗斯边海滨江区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授权代为签署吉林市A旅游有限公司一切法律文件。

3、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证实:孙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破案经过。证实:孙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依法抓捕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魏某某系朋友关系,因同情魏某某境况不求回报的帮助其作伪证,且在公安机关的再次询问时,主动交代了案件实情,未对案件的继续侦查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