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因涉嫌包庇罪,2020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一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刑)系夫妻。2019年1月3日17时1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安澜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澜北路与担邮路路口西300米处时,与驾驶“创新”牌电动三轮车在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了帮助陈某某逃避法律制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陈某某商量,由孙某某承认驾车。在民警从现场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陈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孙某某包庇陈某某承认自己开车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1月11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6±3.8mg/100ml,达到醉酒值,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019年1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向孙某某、陈某某送达血液检验报告,并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陈某某的酒精值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包庇陈某某,承认自己驾驶机动车,妨碍了侦查机关正常的办案秩序。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陈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包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孙某某与陈某系夫妻,陈某某案侦查终结前孙某某能如实作证,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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