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单位行贿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单位黑龙江省**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71********,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单元**室。

本案由克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黑龙江省**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17日、5月2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黑龙江省**水电工程公司以江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投标了甘南县**项目**标段;以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投标了甘南县**项目**标段。开标前,滨利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找林某某帮其中标,林某某答应帮忙。林某某找到建筑工程评标专家马某某,帮助中标该工程项目,并将所投的标段及投标企业名称告知马某某。2019年6月26日,该项目施工5标段开标,在马某某的运作下,江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孙某某送给林某某人民币25万元,后林某某送给马某某人民币6万元;2019年6月27日,该项目施工8标段开标,在马某某的运作下,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孙某某送给林某某人民币14万元,后林某某送给马某某人民币5万元。孙某某共计两次向林某某行贿39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黑龙江省**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本案案发后,孙某某在调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黑龙江省**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实体企业,为了贯彻中央提出的依法、审慎、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贯彻落实最高检提出的“慎捕慎诉”工作要求,同时为避免给该公司发展造成较大不良影响,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黑龙江省**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