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大街**号楼。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轿车(牌照为黑E****5),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和桥附近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孙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6mg /100ml。随后民警将孙某某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6mg/100ml。孙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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