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号牌为粤Y**56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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