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001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9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P****A号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绥中县**厂门前路段,被葫芦岛巡防四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19.51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