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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孙岩)(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1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91********,汉族,专科文化,群众,长春**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社,现住长春新区开运街**公馆****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某松,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AF****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春新区光谷大街行驶至众恒路交汇处时被长春市交通警察支队长春新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05mg/100ml。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6.45毫克/100毫升。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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