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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肄业,务农,住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5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雷锋路一孔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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