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住麒麟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5日02时40分左右,孙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胜峰东路由西向东行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路段,其所驾车驶向车行道左侧,该车前部撞击街道左侧人行道设施,造成其车辆及人行道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47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