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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C****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梨树县梨树镇胡家村六组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 2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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