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5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6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路**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0.58mg/100ml。
2018年10月26日,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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