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5********,汉族,个体经营户,中专文化,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42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汽车沿铜陵市翠湖一路自东向西行驶到**国际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孙某某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民警随即带孙某某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孙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4.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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