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乡**村**里**。现住富平县**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陕E****4小车,沿频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频阳大道中段(秦楚百货门前)时,被富平县交警大队西禹中队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8.9mg/100ml,经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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