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杨茂品。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甘D1V***号小型面包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北路路口由南向北行驶中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6.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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