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社,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杨茂品。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甘D1V***号小型面包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北路路口由南向北行驶中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6.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