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身份证号:411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座庵,现住址:库尔勒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3日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9月23日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0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新M6****号小型客车,沿库尔勒市经技术开发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十字交叉路口处时,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巡控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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