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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京N*****小型客车,在廊坊市安次区**线**分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发现查获,并依法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孙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5.72mg/100ml,其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滴滴出行订单及发票照片、到案报告、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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