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街**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0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3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龙虎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桥西黄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即交警将其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19mg/100ml,系醉酒。后孙某某接到交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12月12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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