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玉屏路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截并发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08.1mg/100ml。
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