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3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龙景嘉苑8幢1201室。2012年12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3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B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尹大线路口南侧5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
当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孙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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