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浚县**镇**村,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某某,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豫FB****的三轮汽车由北向南沿善朱线行驶至浚县善堂镇赵礼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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