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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路**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9时许,在本市农研街与三合路路口交汇处,民警巡逻时将饮酒后驾驶吉G****学号轿车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查获,并将孙某某带到医院进行采血取证。2020年10月13日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没有无证、无号牌、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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