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青龙满族自治县草碾乡闫丈子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为冀B*****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民族路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被123.25mg/100mg,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孙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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