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5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安庄镇安家洼村东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mg/100ml。
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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