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本市**从事废品收购,身份证号码为3403211980********,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怀远县**镇**巷村**巷庄**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村**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祖龙,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30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延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业街路口时,被执勤交通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2019年12月4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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