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53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洼**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栋**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KJF087号小型轿车沿阜阳市淮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河路与阜南路交叉口等交通信号灯时睡着了,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孙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9.1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