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街道**村**号,住阳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晚上7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朋友孙某甲、孙某乙在站前街西边的某饺子馆饮酒后,孙某某于当晚21时23分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沿顺河路自南向北行驶100米左右至**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3.5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年10月30日经电话通知,孙某某自行到**队事故科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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