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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4日被马鞍山市当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马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向路与霍里山大道路口,等信号灯睡着,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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