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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31994********,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当晚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北凤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友谊路交口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4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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