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7********,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创兴金属员工,住东莞市凤岗镇**(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吴川市**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2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粤S1****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1mg /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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