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住山东省沂南县**镇**庄**组**号。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时,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24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血醇检验报告书: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样提取和送检过程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不具备证据能力,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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