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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村**社**号,现住址临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桂MP****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建设路原地税局附近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孙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94mg/100ml;2020年10月20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91.80mg乙醇。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91.80mg,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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