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街**浴池。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灰色东风风神轿车,沿临泉县***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浴池”后,又沿**街南北路路段自北向南行驶,后被群众举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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