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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车牌为甘J*****的白色“**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临洮县内环路西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原糖酒厂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抽取血样并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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