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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3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科尔沁右翼前旗老111线**搅拌站东侧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0时40分许,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A****号小型汽车驶至乌兰浩特市**路与**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孙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86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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