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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3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广州市**房地产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时23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7****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文华北路与海三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检验酒精含量为12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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