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高明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7****小型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大道**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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