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0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6****小型汽车沿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友谊大街与幸福路交叉口北3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血中乙醇浓度为9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认定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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