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1〕16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南昌县城管局莲塘一中队副中队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镇**之都**公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胡某某在莲塘镇莲西路七号柴味鱼饭店吃饭,因胡某某突然肚子疼,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将她送往南昌县中医院,由南往北行驶至南昌县澄湖西路与小蓝北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车轨迹等相关书证;
2.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事发突然救治病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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