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61960********,汉族,高中文化,双鸭山市**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家园**座**单元**室, 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J****7的**牌小型客车由集贤县向尖山区行驶,当行至双鸭山市尖山区**大道**街路口时,被正在路检执勤的岭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孙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对其醉酒后驾车的行为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且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