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林院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3196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巷**楼**号楼**单元**楼西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室。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52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蒙A*****号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公喇嘛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s102省道27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5.05mg/100ml,孙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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