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86********,汉族,高中,中共党员,绵阳市**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社区**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J0****小型轿车从绵阳市高水南街往八角社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绵阳市九洲大道与规划路交叉路口,被正在执勤检查的警察查获,经当场对孙某某呼气测试酒精浓度,其呼出气体中酒精浓度为120mg/100ml。后将孙某某带至绵阳市富临医院抽取血液送检。
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 mg/100ml。
本院认为, 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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