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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现住邛崃市****宿舍。2014年5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保证金:伍千元整)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日晚上,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邛崃市前进镇前新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9时56分许,孙某某驾车行行驶至前新街9号外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孙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90.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孙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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