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45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街道**路**巷**号。2006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20年8月1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时49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街道**路**银行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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