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96********,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独自在秦州区**镇**厂宿舍饮用啤酒三瓶半。23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厂硬化便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厂门口路段时,将行人刘某某撞伤,二人倒地形成交通事故。冯某某报警,孙某某在现场等待。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带其到天水市新天坛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21.27mg/100ml。事故发生后,孙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后者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中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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