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7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6的红色吉利牌小轿车,从天津西客站南地下广场驶入西青道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路交口处时,遇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西青道大队交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95.1mg/100ml。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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