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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天津市静海区团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天津市静海区团静路交口北100米掉头时,与顺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鲁N****W号小轿车相撞,致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城区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过鉴定意见认定电动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中的乘用车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的定义,以鉴定意见认定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以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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