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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为寻找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的女儿,驾驶湘******小车从新化上高速经娄新高速行驶至娄底。21时14分许,孙某某驾车在娄底西收费站出口下高速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血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39mg/100ml。

孙某某被查获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31日,孙某某规劝并陪同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向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乐坪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立功材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立功情节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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