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党员,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9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宁A****6号白色“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文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柱子街移动公司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7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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