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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号牌皖******小型轿车,沿临泉县省道鲖姜路自北向南行驶到**路段,被临泉县公安局鲖城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9mg/100mL。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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