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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行驶至全椒县襄河镇釜城路制药厂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5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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